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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发布,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简介 近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上海市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

近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上海市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三十五条,进一步完善了反间谍安全防范法律体系,依法维护国家安全。

《条例》在第一章总则中指出,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保密以及网信、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科技、民族宗教、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文化旅游、金融监管、外事、国资、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与国家安全机关密切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应当严格保密。同时,上海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和国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协作交流,推动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处置联动,增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实效。

《条例》在第二章工作职责中指出,上海市加强对经济、金融、科技、生物、网络、通信、数据等领域的反间谍安全风险防范。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反间谍安全风险评估,动态调整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事项和重点范围。

政府有关部门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建立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在审查和监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时,开展执法联动,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督促建设项目的建设、所有、使用和管理方落实相关安全防范工作。

《条例》在第三章安全防范中指出,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以外的涉及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新型领域安全等重点领域的单位,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一)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单位,应当加强反间谍安全风险管控,定期开展资金流向、数据处理、技术应用、人才交流、货物流通等方面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自查;

(二)涉及科技安全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防军工等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专家、高新技术项目、试验场所等方面的反间谍安全防范管理;

(三)涉及生物、数据等新型领域安全的单位,应当在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新的安全需要加强相应领域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条例》在第四章宣传教育中指出,上海市在每年4月15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活动。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开展有关反间谍安全防范的普法教育、风险警示教育、防范常识教育,指导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动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工作。

附:《上海市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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